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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迎来二审。 对以往的初审草案,二审在耕地抵押、海岛保护、业主维权、居住权等多个重要行业进行了修订。

年8月,据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法典的各编辑(草案)。 年12月,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中提出“草案条文较多,建议设立分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建议采用,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通则、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个分编。

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相比,草案二审稿中修订或增加了相关条款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规定,新条款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 另外,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并且草案二审稿完善了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确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依法可以租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转移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于流动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并删除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删去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确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没有居民岛,个人可以进行开发吗?

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部门建议,海岛保护法确定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全部,在草案中增加有关规定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建议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相关内容。

2根据草案审稿第五章第43条,矿床、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并且,第四十三条之一,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全部,国务院确定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全部权利。

降低公共维修资金采用的表决要求

近年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难、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为此,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

此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公共维修资金表决程序的表决要求。 同意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参加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和人数占“双重过半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改为“双重过半数”。

2草案审稿在第76条中增加了如下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采用维修资金。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加强了对业主权益保护的保障,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饲养动物、违反建设、侵占通道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些地方、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规范居住权合同复印件。

因此,草案二审稿将草案第150条的编撰变更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采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并在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设立一条,在居住权合同的普通条款中增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纠纷的处理方法在内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在第160条中增加了居住权无偿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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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删去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确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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