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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将草案改为修订草案,意味着药品管理法将迎来更大范围、更全面的修订。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报告修订情况时,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没有进行过重大修订。 他说,修订草案首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等作出了规定,其他一些规定也必须根据药品领域的快速发展和监管需要进行进一步修订。 建议将药品行业改革成果和行为比较有效的方法上升为法律,按照药品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要求完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存在的突出问题,将修正案改为修正案。 并且,必须解决与制定中的疫苗管理法的关系。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新增加强药价监督检查、实行短缺药预警等条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采用修订方法修订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开发和注册、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管理、上市后管理等环节调整结构,将疫苗管理相关复印件纳入疫苗管理法。

值得注意的是,药价虚高和供应不足一直是普遍关注的问题。 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是国家监测药品价格,必要时进行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二是国家实行紧缺药品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三是国家鼓励紧缺药品的开发和生产,优先审查和批准临床急需的紧缺药品和原料药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紧缺药品采取适当的生产、价格干预和进口组织等 可以保障药品供应的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新增加强药价监督检查、实行短缺药预警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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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改为修订草案 新增加强药价监督检查、实行短缺药预警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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