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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梧桐树,自己带着凤栖息。 在全球跨国投资年减少19%的背景下,中国利用外资逆势增长。

据商务部统计,全年,我国新设外资公司超过6万家,增长69.8%,实际采用外资1350亿美元,增长3%。

更令人兴奋的是,2019年,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证明。 3月10日上午,第13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

作为取代中国《外资三法》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是否回应了外商投资公司的担忧? 与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外资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进行那些调整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证明照片来源:我司

根据外商投资法草案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以往《外资三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资公司法》(年修正版)对外资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外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资的定义范围除外资公司外,还包括外国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原副部长房爱卿认为,从年对外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到此次外商投资法,因一字之差而意义重大。 “‘外国’是指国家,‘外商’是指自然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外商”这个表达比“外国”更能准确地表达招商引资的概念。 ”

根据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草案进一步解释说,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在投资准入阶段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将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以上的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介绍,一般国际行业所称的国民待遇,通常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目前外商投资法草案中被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将国民待遇从准入后调整转移到准入阶段,就是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全国人大代表王俊峰表示,外商投资法在短时间内加速推进,对国家营商环境、法制环境至关重要,对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吸引外资,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有促进作用。

关于法律的具体副本,他说:“印象最深的是关于促进外国投资、加强监管的法案副本,还提到了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这是一大进步。”

来自浙江省的方剑乔全国人大代表也同样认为,除负面名单外,通过准入前审查享受国民待遇是该法最大的快速发展。 “外商投资法草案的涵盖范围比以前更广了,外商投资时,对中国法律充满信心。 ”

对比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一审期间专门提出了撰改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介绍说,一位常委委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已经定稿,将全面落实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草案一读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但还不够明确。

据此,草案二审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全修订。

根据外商投资法草案第27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在内外资一致的基础上大体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需要批准、备案投资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去年6月28日,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版)》。 年版负面清单的长度进一步缩短,从前一版的63条缩小为48条,在22个行业发起了新的开放行动。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副研究员杨长涌表示,对外商投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基本实施备案管理,是对我国外商投资考核制度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建立更完整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国全球外商投资的

但在《外资三法》时期,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公司实行逐案考核,且时间较长。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生院院长孔庆江表示,目前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只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中注明的行业内投资实施准入许可,考核对象也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后,大部分外资进入将不再逐案审批。

图片来源:本公司

3月9日,刘俊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信息中心就“人大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外商投资法草案突出的“促进”和“保护”。 因此,该法是外商投资促进法、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主要基调。

据记者观察,此前一些外商投资公司抱怨对华投资存在强制转让技术的问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也做出了确定的规定。

根据草案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自愿大体上与商务进行技术合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总经理凌文认为,投资各方必须公平服从,平等协商,明确技术合作。 他说,过去我国与海外投资者合作很多,为什么要合资? 说白了,海外资本喜欢中国市场这么大,但中方喜欢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或者说某些方面的特征。 “如果你有技术,我就会引进。 避免重复投资。 这由生意决定。 ”

“准入“降门槛”+权利保护“升门槛” 代表们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这样描述……”

外商投资法草案除了规定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还对外商在中国受到侵权行为做出了确定的应对。

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公司投诉工作机制。 外商投资公司或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外商投资公司向工作人员机构投诉申请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封面照片来源:本公司)

标题:“准入“降门槛”+权利保护“升门槛” 代表们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这样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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