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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沈春耀法在报告中表示,在全国政协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

收容教育制度的首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改掉恶习。 期限为6个月到2年。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妓女收容教育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报告指出,制定该《政策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充当时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程序和文案符合宪法规定。

之后的情况是,《决定》中规定的刑事方面的复印件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被刑法吸收了,但是《政策决定》中规定的收容教育制度作为行政措施继续有效,一直持续到现在。

“今年,我们与有关部门联合调研,了解收容教育制度的实施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沈春耀表示,综合来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卖淫嫖娼者、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特别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减少,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沈春耀指出,通过调查论证,各相关方面对取消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开始取消事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建议有关方面及时提出相关议案,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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