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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12月23日,车辆购置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落实《税收法定》大致向前推进一步。

车辆购置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稳定,根据税制转移思路,整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收负担水平不变,上升为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实行不重复征收。

根据草案二的审查,在免除车辆购置税的情况下,将增加“悬挂紧急救援专用牌照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

并且,免税、减税车辆转用于其他用途,不在免税、免税范围内的,草案二审查确定“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首次纳税申报时明确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年扣除10%”。

另外,建议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地方、部门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的免税规定。 国务院方面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减少免税,消费税、车船税相关制度已经安排,另外,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是阶段性政策,不应当通过车辆购置税法安排。

数据显示,2001年至2001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6214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年征收车辆购置税3281亿元。

标题:“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审 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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