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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收钱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受到广泛关注。 21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交通运输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了我国道路快速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系统控制了收钱道路的规模、结构调整、降低了资金、防范了风险。 应该说,综合考虑到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快速发展要求,这对促进我国收钱公路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呈现六大变化 今后新建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和迅速发展,共分为7章64条,第一个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提高收钱公路的设置门槛。 今后新建取钱公路必须符合高速公路的技术标准,不得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的桥梁、隧道取钱。 车辆通行费收入不能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诉求的省份不得新建取钱高速公路。

二是确定政府收钱高速公路的还款期限应当基本合理设定,涵盖偿债诉求;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在收回投资、有合理回报的基础上基本明确。

三是根据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现行条例规定的“批量还款”,将批量还款的主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批量贷款、批量还款”改为“批量管理”

四、政府收钱还清高速公路债务的,在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诉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大体情况下,重新核定收钱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钱,保障养护管理资金的必要性。

五、确定车辆通行费收款标准的明确要素,建立差别化收款、收款标准的动态判断调整机制。

六、落实国务院推进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钱站的要求,调整收钱站设置的相关规定,推进不停车收钱,逐步减少人工收钱办法。 进一步加强对收钱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 进一步完全规范收钱公路的转让行为,确定经营期满后,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道路和未作适当安排偿还债务的政府收钱公路,收钱的权利不得转让。 加强政府对收钱公路的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督管理,确定并落实收钱公路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的主体、文案、形式及相关责任。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呈现六大变化 今后新建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近年来,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钱道路快速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魏东说,面对新形势,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钱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部在这几年的实际工作基础上,深化了研究,形成了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需要解决公路可持续快速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改革中的跌价关系。 ”贺兴东说。

他说,以高速公路为例,经过这几年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网基本成型,不断完善,未来的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保障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据观察,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也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现行《条例》,高速公路逾期停止取钱,不仅陷入“没钱养护”的困境,无法保障高效、安全、快捷的通行服务,还会降低道路状况的水平

“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年6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实体经济物流价格。 要降低物流价格,降低道路运价是有效手段之一,但通过降低道路价款,降低物流公司的道路运价,通过物流公司转移到生产制造公司,最终达到降低实体经济物流价格的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修改还必须满足供给侧结构改革降价的相关要求。 ”贺兴东说。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呈现六大变化 今后新建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两者如何平衡,当然需要综合测算和综合考虑。 要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减少收钱环节,提高通行效率。 ”在贺兴东的例子中,例如取消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省界收款站的设置、推进不停车收款、减少人工收款的方法等,就是这一手段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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