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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备受业界瞩目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终于出炉。

根据该文件,经中央全面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

试点地区任命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编工作”)为从业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负责。

值得观察的是,该文件明确了31种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31个品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51号〕经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目录,通过联采编工作会议咨询专家,最终

承诺购买量从各试点地区明确报告。 各试验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在集中采购结果的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用集中采购中挑选的品种,确保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完成,约定采购量。

标题:“《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发布31个品种进行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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