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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征求社会意见和意见的截止日期为年7月28日。

顺便说一下,这个修正案是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本修订案施行前,自年10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首先以每月所得金额减去费用5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修订案第16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综合所得)计算月折算后不再扣除附加费用。

一位财税专家此前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个税改革任务相当繁重,其涉及面比较广,难度比较大,需要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他建议,第一步先做小改,参照按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办法,根据调查研究论先调整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例如提高基本费用扣除额调整税率结构,同时将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 然后,反复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完成以综合征收为主的方案。

“个税时间表:5000元起征点新政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指出,[/s2/]1个税起征点计划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s2/)。

税率变化的是,在3%、10%、20%和25%的4级税率适用阶段,其中3%、10%、20%的3级低税率阶段大幅扩大。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 (适用综合所得)显示,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查明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后,3.6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3.6万元以上14.4万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14.4万元以上。

根据此前的估算,如果不考虑有工资以外的收入,收入少的人减税的比例较大,例如月薪1万左右的下降了70%,月薪2万的下降了50%以上的减税。

与以前的税率表没有变化的是,30%、35%、45%这三个等级的高税率等级没有变化。 42万元至66万元的占30%,66万元至96万元的占35%,96万元以上的占45%。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纳税年度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支出。 另外,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明确。

在纳税方法中,草案确定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码的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授予纳税人识别号码。 扣缴义务人抵扣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码。

此外,草案规定了七种情况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取得未扣缴税款的海外所得等。

另外,有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义务人的,代扣义务人按月或按次征收代扣税,居民个人年度结束后需要补缴税款或退税的,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缴纳。 代扣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标题:“个税时间表:5000元起征点新政有望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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