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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读)以下简称草案三读)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草案三审稿与此前要求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相比,“微商”等新出现的电子商务形式、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注册行为、特定商品的推送等,目前备受各界关注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微商”将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近年来,在流传至今的电子商务平台——购物网站之外,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始利用社会交流网络平台和直播网站尝试“微商”、“直播商品销售”等电子商务活动。 对此,在以往的审议中,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地方、公司、社会公众的建议,涵盖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私人二手物品交易网站。 关于是否将这些网站上的顾客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此前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地方、公司、社会一般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内确定了不包括个人转让二手货等非经营活动。

与上述问题相反,草案三审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新闻互联网销售或者服务商品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不法分子组织,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另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该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也是电子商务行业和社会大众关心的话题。

对此,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研究,从我国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综合考虑,为体现网上公平竞争,本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登记 另外,由于实践中多家个体工商户交易频率低、金额小,法律已经要求平台验证身份,可以不要求注册。

基于上述理由,草案三审稿第11条增加了规定,个人从事“理发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注册市场主体。 草案三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登记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首次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近年来,反映了收集顾客个人新闻推送商品、“大数据成熟”等电子商务行业问题,记者观察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读,也对上述现象做出了较为规定。

在以往的审议中,部分常委成员和部门、公司、社会公众提出,在当前实践中,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推送商品、服务新闻有误解的,应当对此制定比较规范。 对此,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客户有趣的爱好、费用习惯等特点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并向其客户提供不比较其个人特征的选择,尊重客户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标题:“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微商”将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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