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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严厉打击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日前,新疆发展改革委召开自治区快速发展改革委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特别会议,会议对已开工建设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偿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并予以解决,否则将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对目前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能执行的,一律不得报告,一律不受理。

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坚决遏制无序举债建设的风气,确保政府举债经营的零增长。

具体来说,新疆发展改革委今后不分解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以好国家拨出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有多少钱会做多少事? 各地快速发展改革委不得下达任何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的指标,一律不准重新申报无资金来源项目,也不准重新登记为无资金来源项目。

另外,对基本建设项目,新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严格核查,提出项目评审意见,特别是加强项目资金来源评审。 地方补助资金未落实,不得全部上报自治区政府,从根本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在具体措施上,新疆发展改革委要求全面清理今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状况。

首先,根据谁批准、谁清扫,大致分等级负责,全面清扫。 考虑到项目计划发放和资金到位的时间间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快速发展改革委于年、年两年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发放的配套资金项目,以及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特别是年7月14日以后重新开工建设

其次是按项目整理,分类提出解决意见。

对已经有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且没有政府债务或者政府隐性债务的,可以继续实施建设。

对已经开工建设,但配套资金不足,尚未形成政府债务或者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根据事实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

投资计划已经下达,但项目尚未开工、补助资金未落实的,应当进一步核实补助资金,提出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补助资金不能落实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回收上级补助投资。

已经开始建设,形成政府债务或者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解决政府债务或者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应当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对目前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能执行的,一律不得报告,一律不受理。

另外,列入《十三五》尚未实施的项目,结合《十三五》中期判断,重新审视项目建设条件,特别是筹资方案、各地配套资金来源等复印件,纳入地方配套资金无法实施的项目

标题:“新疆发改委六措施确保违规举债零增长 一律不准下达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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