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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在记者每周的行程中经过陈星

普通市民的一封信可以撬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 备案审查制度为公民表达法律需求、寻求法律救济提供了途径。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都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审查。

12月24日首次发布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组织提交的各种审查建议1527件。

除了根据考核建议进行被动考核外,还大力推进自主考核工作。 据报告,每年完成了14项行政法规、17项司法解释、150多项地方性法规的自主审查研究。

“既然设计了备案审查制度,就必须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认真对待市民提出的所有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有问题,我们将追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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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 :备案审查的目的是什么? 你能处理什么问题?

梁鹰)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不是比较谁、纠正谁、否定谁,而是通过审查和纠正,使所有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一致,保持中央政令畅通。 此次报告的发表,重要的是要使制定机关真正意识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随时有可能得到纠正。

备案审查制度为“直达列车”。 任何普通公民,只要一张邮票、一个信封,都可以直接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表达法律需求,寻求法律救济。 普通市民的信可以撬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 必须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提高市民和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任何途径进入备案审查视野的有问题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都没有漏掉。 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逐一认真研究,逐一一审审查。 有问题,我们一定要和制定机构做信息表达,督促纠正。

nbd :据报告,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提案共有1206件,其中提出司法解释审查的1116件,占92.5%。 审查提案集中于司法解释的理由是什么?

梁鹰)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是为了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所有司法解释都可能涉及不同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权益。 由于司法解释直接触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争论。

另一方面,从社会各方面审查建议涉及的司法解释问题来看,确实个别司法解释存在“任性”的现象,背离了法律的原意,出现了突破、变更、调整法律边界和门槛,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 另外,司法解释滞后、法律修改、司法解释未得到调整等也有可能成为问题。

所以,如果司法解释设计得不谨慎不合理,肯定会引起社会关系的关注。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必须慎重进行。 备案审查表面上指的是制度,但实际上指的是该制度制定背后的权力,受约束的是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nbd :在自主审查中,年度审查的150多件地方法规有什么好处?

梁鹰)地方性法规数量众多,截至年底,共有1万多条地方性法规,每件都要进行审查研究,短时间内无法实现。 因此,我们对年以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采用被动考核和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考核。 从今年开始,将逐个审查新增加的地方性法规。 迄今为止,已完成审查的150多件主要是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nbd :在对地方法规的自主审查中,发现问题了吗?

梁鹰)年立法法修改后,设区的市被赋予了立法权。 设区的市立法积极性很高,但立法能力经验不足。 设立许多区的市在立法上“新米上路”,问题不少。

一是依法立法存在问题,对立法权限把握不够,热衷于将行政审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写入法规。 实际上,一些行政审查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废止,即使是一点强制手段,法律也明显禁止。

设立一点区的市在法规制定上有很多重复,存在对比性不强的问题。 设区的市立法权,目的是使他们具有对比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推进改革的快速发展。 但是,地方立法没有实现这个目标。 目前,照搬许多不同地区的地方立法雷同、上位法、照搬兄弟省市法律法规的现象明显,没有深入研究地方现实情况。

nbd :你打算怎么处理这种情况?

梁鹰:目前,我们正在整理审查报告并进行研究起草。 150多条地方法规存在的问题有它们,分析原因,提出以下改进措施等建议。 我们希望多发表这样的报告,为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指南。

nbd )如何保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纠错和编撰修改? 你遇到过相关部门延迟反馈问题而转嫁责任的情况吗? 又是怎么处理的?

梁鹰:此前,审查研究意见发送到制定机构后,制定机构积极配合研究,表示需要进行完全的修改。 但是,也有逾期未纠正的情况,其中既有地方性法规,也有司法解释。 另外,一部分期限过去了3、5年还没有纠正,最长5年以上也没有纠正。

我们明年将组织“回顾”,对已经发表研究意见但制定主体至今尚未纠正的,我们正在考虑进行要点梳理,督促纠正。

nbd )根据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国务院制定的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与省区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据观察,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启动过“撤销”进程。

梁鹰“撤销”可以说是备案审查制度设计的最后“杀手锏”。 法律规定,对拒绝纠正的违宪违法文书可以办理“取消”手续。 在今后的审查工作中,对拒绝纠正的违宪违法文书,适时“取消”也不是不可能的。

nbd :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发展,但在开展中遇到了那些问题?

梁鹰:最大的瓶颈是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不足。 其中,在制度建设方面,“有需要”还没有完全落实,也不能保证有问题的法规及时得到纠正。 另外,备案范围和考核标准还不明确,以前考核中越来越多的强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现在不仅要强调这些,还必须关注制度建设滞后带来的问题。

有些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二三十年前制定的,在当时看来是必要和恰当的,符合当时的实际。 但是,二三十年后,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变化,但目前的现实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中央的政策、改革方向、人们关注的问题都有新的变化并迅速发展。 此时,遵守过去的制度来处理现在的问题是不合时宜的。 因此,必须进一步扩展和确定审查标准。

“对违宪违法文件一追到底 明年组织“回头看”要点清理未纠正法规、司法解释”

nbd :下一步打算如何完善制度建设?

梁鹰:目前更严格的规范备案审查程序制度已经起草完毕,今后将征求各方意见,争取在年公布。 本规范涵盖所有备案审查,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也统一适用。 近年来探索的通信、提醒注意、商谈、通报、督促等就业机制也值得期待。 然后,必须进一步确定一点标准,如什么是“不抵触”、“不恰当”,加强审查的责任等。

标题:“对违宪违法文件一追到底 明年组织“回头看”要点清理未纠正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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