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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5月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市民个人新闻,确定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况之一的,将被定罪。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侵犯公民身份个人报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侵害公民个人的新闻犯罪依然频发,且与远程信息技术诈骗、诈骗勒索、绑架等犯罪合流,社会危害更为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颜茂昆表示,该《解释》共有13条,其中确定了“公民个人新闻”的范围、违法“提供公民个人新闻”的认定标准、侵犯公民个人新闻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

关于定罪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新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些情况包括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失踪轨迹新闻、通信复印件、征信新闻、财产新闻50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住宿新闻、通讯记录、健康生理新闻、交易新闻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市民个人新闻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等待。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新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颜茂昆表示,基于此,《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报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等级适用标准已经确定,首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数量基准。 根据新闻种类的不同,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市民个人新闻五百以上、五千以上、五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是严重后果。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异常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两高:非法出售公民个体新闻获利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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