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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方案。 通知指出,统一推进当地和地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实行相同的定居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事业合力,确保城市新旧居民同城同待遇。 截止到2007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45%,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去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以下是通知全文。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的方案的通知

国辩发〔〕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非户籍人口1亿人的城市定居推进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目前印在你们身上。 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9月30日

(此事已公开)

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方案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越来越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1亿左右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的决定部署,《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新型城市化计划(年( )、《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 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术部署,牢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快速发展理念,以人的城市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 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化紧紧围绕1亿非非洲推进的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持续强大的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二)基本上。

统一设计,合作推进。 统一推进当地和地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实行相同的定居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配套制度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事业合力,确保城市新旧居民同城同待遇。

优先库存,推进增量。 优先处理落户城市久、就业能力强、能适应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和高度化及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产生示范效应,逐步拉动新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

根据土地情况,将政策分类。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给予地方越来越多的操作空之间,鼓励地方创造典型经验。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落户”。

由中央负责,由省负责。 在中央政府层面统一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监督审查。 省级政府承担总责任,全面做好地方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首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乡地区户籍转移壁垒加快消除,相关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入1300万人以上。 截止到2007年,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45%,各地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去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定居通道

(四)全面放开要点小组落户限制。 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定居条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进城就业5年以上举家流动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要点,促进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定居。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开对高中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大学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省会及以下城市应当探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自由迁移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或迁移到原籍地建立工作地。 (公安部牵头) ) )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五)调整完整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房(含租赁)、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首要依据,区分城市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处理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户籍人口比重较低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指标的管理,加快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 (公安部牵头) ) )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六)完全调整大中城市的落户政策。 大中城市不得通过购房、投资纳税等方法制定落户限制。 城市常住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式户籍取得制度方法。 大城市定居条件中,参加城市社会保险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中等城市不得超过3年。 (公安部牵头) ) ) )。

三、制定和实施配套政策

(七)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前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不同地区城乡农业人口迁移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价格差异等,动态调整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的支付规模、结构。 落实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身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定居人数等因素给予适当奖励。 (由财政部牵头) )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财政建设资金补助机制。 加快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安排,实行向吸收农业转移人口定居人数多的城镇倾斜的政策。 中央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将妥善支持接收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 鼓励省级政府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 (由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牵头)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九)建立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的机制。 根据土地流转协调的基本方针,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规模结合农业转移人口吸纳落户数的政策,完善全年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中的合理用地诉求。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合作,建立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约束机制。 (由国土资源部牵引) ) )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十)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健全债券新闻公开、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建立杠杆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主导)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行业和基础设施行业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的融资。 (财政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十一)建立维护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三权”和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 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授权书,从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出发,积极推进户股合作制改革。 不得强制在城市定居的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也不得作为在城市定居的条件。 建立农村流转产权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民“三权”自主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诱惑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依法自主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必须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由中央农业部牵头,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参加)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十二)将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完全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是以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行实施,通过市场提供住房资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定居农民租赁市场住房。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缴存。 (由住宅城乡建设部牵引)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十三)落实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落户城市的农民在农村加入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接入。 并完全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远程就诊结算办法,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相关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跨越制度,跨越统一地区连续参保。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参加)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十四)落实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参加城市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符合条件的城乡定居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确保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的生活保障权利。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牵头)

(十五)保障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利益。 各地区应当确保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子女接受教育和城市居民享受同城同待遇。 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新闻管理系统,为城镇定居居民子女转学提供便利。 (由教育部牵头) ) ) )。

(十六)推行居住证制度覆盖所有未定居住城市的常住人口。 确保居住证持有人获得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工作便利。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在当地基础上实际扩大公共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和户籍人口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督促各城市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公安部牵头) ) )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四、加强监测检查

(十七)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迅速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的变动情况,刊登在国家和各地区的统计公报上。 (由国家统计局牵头,公安部参与) )。

(十八)加强特别检查。 对各地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城镇农民定居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年度组织对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的情况进行中期判断,并在年度内进行总结判断。 (由公安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 )。

(十九)加强政策效果。 对国发〔〕25号、国发〔〕8号等国务院文件确定的有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业务进度,确保年底前公布。 采取自我判断和第三方判断相结合的方法,跟踪拆解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动态调整整个政策,强化政策的实施效果。 (推进新型城市化事业部间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 20 )加强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的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跟踪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和改善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指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由审计局牵引) )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知,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方案的实施,按期完成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的目标任务。

标题:“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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