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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央综合治办、快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新闻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录用管理的公告》,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新闻安全,公共萨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 对照市民采用居民身份证,公告确定以下复印件: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更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采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市民要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指纹新闻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被他人滥用,保护公民个人新闻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民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换登记指纹新闻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还对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确定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执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职责。 未依法履行检察义务,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上的人、证的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公民个人新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公民个人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对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公民个人报道严格保密。 对公司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新闻存储系统,必须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道的范围; 要加强技术防护措施,严防新闻泄露和被盗。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构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黑名单制度,对滥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联合惩戒

公告称,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假冒居民身份证及泄露市民个人信息、窃取、买卖、冒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身份证新规出炉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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