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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天津9月17日电(记者毛振华)日前提醒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职工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市民办理相关业务时不要忘记享受免税优惠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2.7万人,发放金额101.4亿元。 更多市民购买住房时,优先考虑公积金贷款这一福利政策贷款。

据工作人员介绍,以50万元贷款、30年使用年限、使用等资本偿还方法为例,商贷共需支付约64万元利息,而公积金需支付约41万元,相比之下30年可节约约23万元利息支出。

经常被忽视的是,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将免税。 职工表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政策规定,负有公积金的债务需要清偿贷款后,再次采用公积金。 但是,如果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与配偶共同贷款,一方有公积金债务,另一方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进行再贷款。

原文链接: finance./ China/dfjj/0917/125720317509.shtml

标题:“天津公积金贷款利息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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