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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金微发来自北京

财政部日前全文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使用非招标采购办法采购活动的监管。 从此,制定了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使用询价采购方法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内的全国统一的具体手续制度规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办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办法,规定了各种采购办法的适用情况和基本程序。 但是,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法的采购活动,只有以《政府采购法》的大致规定为基础,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手续制度规范。

“历时7年财政部出台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从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采购方法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缺乏统一的采购方法。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部分地方制定本地区适用的业务规范、程序、业务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员的内部业务程序,导致中央和各地出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甚至在执行中“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实践活动,弥补制度建设空小白,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办法》,规范了使用这三种采购方法的采购活动。
上述《办法》规定了适用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3种采购方法的常规规定、各采购方法的具体规定、法律责任等。 其中,确定并细化了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流程、竞争性谈判中如何进行谈判等副本。

“历时7年财政部出台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

在适用范围内,《办法》规定了购买货物、服务的三种具体适用情况。 一是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除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外,不低于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公开招标额度标准以上,经批准使用非公开招标方法的货物、服务。 《办法》和规定,《办法》可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 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询价的采购方法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

“历时7年财政部出台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

《办法》对业界关注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立时间、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限制等问题作了确定性规定。 另外,《办法》对竞争性谈判和通过交易遴选供应商三种办法进行了比较,通过发布公告邀请,除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外,还提出了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办法。

此外,《办法》加强了采购新闻的公开,引入了社会监督。 其中,关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法,《办法》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明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出具成交通知书,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与成交结果一起公告,

据信息,财政部国库司从2007年开始开展《办法》相关起草调查工作,经过反复研究,历时7年的论证修订,最终形成《办法》(草案),并向财政部领导报告。 办法自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题:“历时7年财政部出台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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