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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记者岳德亮

浙江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的先发和活跃地区,近年来突然爆发的公司家“退路”潮将其推向了风口浪尖。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作为国内第一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温州数千亿元的民间资本能否迎来“阳光”? 会明显减速公司的“退路”潮吗?

民间借贷监管滞后,“黑洞”

去年2月3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企业董事长董顺生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揭开了这家当地“明星公司”高额民间借贷不履行资金债务的面纱。 据当地审计部门介绍,在集团债务总额超过45亿元的情况下,大部分是民间贷款。

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法院民间借贷类案件收到12044起2012年4个月前,温州法院收到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起。 由此,温州发生的公司债务危机呈现出高水平、关系广泛等优势,并产生不利影响。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温州非法集资案立案数明显减少。 根据最近召开的温州市违法集资工作现场会的取缔和处置信息,该市违法集资受损地区龙湾区今年前10个月的刑事立案数只有9起,比去年同期减少43.75%,其中今年10月首次立案为零。

浙江省金融办公室主任丁敏哲表示,温州民间金融在处理不同层次的融资诉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民间融资存在较大风险。 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密切相关。

第一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

去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明确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第十二个主要任务。

丁敏哲表示,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制定规范民间融资快速发展、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居12个任务之首。 条例的制定目的是通过民间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其中包括首次必须强制备案大额民间贷款。

根据条例规定,民间借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一笔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借款余额在千万元以上的; 向30多个特定对象借款的。

为了使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成为现实,条例进行了正奖励和反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另一方面,在解决民间融资纠纷时,可以将备案的资料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 国家机关解决涉嫌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应当备案没有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温州民间融资立法”能否遏制“跑路”潮?”

浙江省人大法委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备案制度对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能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

另外,条例还对民间融资服务的主体、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暗流变为阳光”的作用有待验证

“民间融资在浙江省具有普遍性、长期性,所以浙江省必须打头阵。 制定该条例非常必要,对浙江乃至全国都很有意义,而且要在法规中体现创新思想,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胡坚认为,政府要抓好集资范围管制、资金总额管制、资金叠加效应管制、资金流向管制和风险防范。 对温州市本身来说,搞好这五件事是非常重要的。

““温州民间融资立法”能否遏制“跑路”潮?”

参加条例审议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陈荣认为:“温州有其特殊性,通过该法规可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实体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温州融资管理条例出台,有望突破原有的金融体制,将民间资本从暗流变为阳光操作。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建康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先行试点的地方性法规,衔接、思想更加解放,立法创新步伐更加加快,可操作性更加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资本将支撑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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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温州民间融资立法”能否遏制“跑路”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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