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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基本起草,现列为浙江省人大本年度立法二类计划,时机成熟后可提交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

该法规全部通过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社会在意的敏感问题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例如,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贷款活动和相关服务,年息超过48%的融资活动将按照高利贷受到行政处罚。

日前,《条例》草案撰写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他说,《条例》总体上是“轻审、重服务、强监管”,相关标准将根据温州当地的现实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修订。

有待浙江省人大表决

温州金改十二条细则中,第一位是“规范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其中,“研究起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民间融资法保障”,“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吸引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

为此,年8月27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室发布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编制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9月21日,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浙江财经学院4家公司参加投标,最终浙江大学中标。

今年2月6日,《条例》草案通过专家论证和鉴定,随后温州市政府将草案提交浙江省金融办公室,转交省政府审查。 如果省政府通过审查,由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最终由省人大会议表决。 目前,《条例》已列入本年度人大第二类立法计划,将适时成熟提交省人大表决。 据一家媒体报道,《条例》期待着9月的最终立法,李有星表示,没有具体时间表,要看时机推进。

“首部民间融资法起草完毕 年利超48%定性为高利贷”

如果没有事故,《条例》将由浙江省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公布。 从层次上看,地方性法规低于法律,但高于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必须管理资金经纪人”

《条例》正式指出,民间融资是“民间借贷、私人债券、私人基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温州市内发生的民间融资行为及其监管,适用本条例。 可以看出,民间融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但不限于民间借贷。

公司欲发行私募债券,只要通过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就可以取得温州市内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权利。

私募基金是指经备案登记,以非公开方式向温州市200人以下合格投资者募集,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非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

李有星对本报记者表示,应该培养为专业化、鲜明对比的实体公司服务的机构,使之能够基金储蓄,但并不是吸收存款。 存款没有门槛,任何人都可以进入,但基金投资者有一定的资格要求。

个人和公司都可以作为民间融资的主体。 作为贷款人,其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以获得融资获利为目的借入金融机构融资资金或吸收他人资金获得融资,“必须管理资金经纪人”。 企业作为出借人,必须按照《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特别强调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法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参加贷款活动和相关服务。

年息超过48%时将受到行政处罚[/s2/]

在民间融资利率管理方面,《条例》进行了非常有力的尝试。

李有星表示,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基调是市场自由调节,但需要注意利率限制的要求。 因为过高的利率会导致借款人和放贷人的平均不利。

根据《条例》,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且超过上限利率48%的,按照高利贷行政处罚。 48%,是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改变过去月利1毛,年息超过100%也没有任何干预的情况。 48%的年息是正式利息和各种变相收益的总和。

另外,借款期限在1年以下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化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三倍。 超过该规定利率的,超过部分利率也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李有星解释说,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明确,是参考人民银行过去在温州的调查、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香港《债务人解放条例》最终明确的。 他特别强调,48%不是保护利率的上限,而是政府干预的红线,“并不是说利率在48%以下也必须保护”。

标题:“首部民间融资法起草完毕 年利超48%定性为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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