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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以长春长生疫苗为首的一系列疫苗事件,暴露出疫苗安全体系存在漏洞,折射出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制度的缺陷。

因此,从制度层面建立更有效的现代疫苗安全体系,尽快制定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成为行业共识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诉求。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草案。 3关于草案三审稿,许多常务委员会成员赞扬价格在下届会议审议修订后要求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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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的张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由于产业特点和监管模式等原因,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迄今为止都没有疫苗管理法,我国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疫苗管理法的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定疫苗管理法具有独创性的价值。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的对比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补充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依法 他认为该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扬价在下次会议审议修订后,要求表决通过。

杨志今委员表示,疫苗管理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由有关部门认真修订。 目前的草案更全面、具体、可操作,有利于建立系统全链疫苗管理制度。

王东明强调,希望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严惩疫苗违法违规行为。 要依法规范接种疫苗基层管理环节,推动法律在基层落地实施。

这也有助于处理迄今为止出现的问题。 王东明指出,这几年的疫苗问题既在于执法不严,也在于基层出现混乱。 希望这部法律出台后,有法可依,切实实现执法从严,规范基层管理环节。

王东明还表示希望切实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该法有大致规定,如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尽快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国务院应当抓紧确定补偿目录的范围、标准、程序,督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补偿费用的落实。  

承认疫苗管理法草案比较成熟,也有委员对一些条款提出了更完整的建议。

与草案第94条规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实务规范、免疫手续、疫苗接种指导大体情况、接种方案造成接种者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比,杨志今委员指出,第94条损害问题疫苗,不规范接种, 违法价格过低是违法的根源之一。 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价格,受种人及其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建议进一步确定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委员建议确定不规范接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建议,在规定疾病防控机构、接种公司赔偿责任的基础上,重视疫苗配送公司或其员工过错的赔偿问题,进一步区分公司过错和员工过错的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机构、疫苗配送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手续、疫苗采用指导规则、接种方案或者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给被接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委员建议确定不规范接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此外,孙建国委员对草案三审稿第45条提出了撰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医务卫生人员接种时,应当告知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副作用和现场观察等观察事项,询问接受者的健康状况和有无接种禁忌等,记录事实告知,询问情况

关于上述条款,孙建国认为,“告知”还不够充分,应该是“证明”。 “告知”不一定患者能理解,所以建议改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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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委员建议确定不规范接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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