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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这项重要法律的“大修”进展一直备受关注。

各界认为,如果该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将对整个农村土地制度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目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法进展如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6月25日上午,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审议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二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条件、手续和上市办法的制定作出了规定。 对征地的前提条件和补偿标准等文案作出了较为详细和确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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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方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 第二款增加规定,征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特别计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也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年度计划。

关于做出上述规定的理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说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征地的状况。 常务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的一般建议,应当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一致,确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地,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计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如上修订。  

“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此外,记者观察到草案二审稿完全符合征地补偿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17条,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明确。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修订如下。 一是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的复印件。

“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法的亮点之一是打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法律障碍,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 具体来看,草案审查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建设采用土地应当采用国有土地或者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也就是说,草案通过后,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而不向国家全部征收。

“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据记者观察,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在继续上述安排的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地将建设用地投放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据介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第20条、第21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条件、手续及上市方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 有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

“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草案修订如下。 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在草案第20条第1款中增加“城乡规划”作为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二,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项。 规定如下。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等,必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是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开采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改为“国务院制定”。

“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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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管理法“大修”又有新进展:完整征地补偿规定 细化集体土地入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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