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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社会强烈的“痼疾”。 手机应用程序涉嫌通过录音方法收集顾客的私人对话,制造商开发所谓的“探头盒”在商场、便利店等人群密集的区域积极从移动设备中窃取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将通过法律手段处理

日前,民法典人格权编辑草案二审稿正式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草案二审稿中对隐私权和个人新闻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

4月2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人格权编辑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小组审议。 许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如何使用法律武器防止个人新闻泄露提出了比较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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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杜小光在发言中强调,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自然人的隐私、个人新闻被泄露、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法律应该特别规定公司泄露个人消息的情况。

杜小光说:“这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孩子刚在医院出生,卖奶粉和辅食的电话就开始骚扰父母。 孩子刚进学校,课外补习班的电话又来了; 在网上随便浏览了几间房子,装修企业的电话就来了。 这些骚扰电话充其量是打扰生活,可怕的是个人新闻落入罪犯手中后生命财产的损失,如家庭新闻、住房新闻泄露后拐卖妇女儿童等。 在新闻互通的时代,获取新闻越来越容易,保护新闻越来越难。 ”

“新房还没到手,装修骚扰电话就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公司泄露个体新闻的情况做专门规定”

为了抑制这一现象,杜小光现提出草案第817条的一个副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个人新闻,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国家 建议“知悉个人新闻的组织和相关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公司及相关员工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

“新房还没到手,装修骚扰电话就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公司泄露个体新闻的情况做专门规定”

也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目前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应当扩大个人新闻的定义范围。 草案二审稿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个人新闻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与个人或者其他新闻组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新闻,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识别新闻、个人身份识别新闻、 ”。

“新房还没到手,装修骚扰电话就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公司泄露个体新闻的情况做专门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提出,草案二审稿第813条第2款对个人新闻的保护范围过窄,不能适应实践中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情况,不利于个人新闻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新闻网络审理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公民权利个人新闻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及年12月29日全国新闻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新闻安全技术个人新闻安全规范》中个人新闻的定义,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新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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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技术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流行的背景下,应顺应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扩大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新闻范畴。 例如,还需要保护客户的网络浏览数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建在发言中指出,应在草案第813条的“地址、电话号码等”后增加“个人下落新闻、个人网络浏览新闻等”。 其理由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新闻除了以前流传的具有个人识别特征的新闻外,还应该包括个人去向新闻、个人网络浏览新闻等。 否则,一方面有可能被他人作为商业资源使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暴露个人的生活嗜好和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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