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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万人大会堂灯火通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在这里举行。 这次会议产生的成果将会极大地改变新中国的历史。 在3000多名出席代表的热烈掌声中,刑法、刑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7部法律一齐通过。

“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给9亿人民的工作盖上章,坏人作恶有约束和制裁。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提出的这句简明扼要的话,高度概括了七部法律通过背后的深远意义。

在这个中国立法史上“壮举”的背后,有着改革开放初期立法工作者点亮灯的夜战和不眠不休的经历。 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对中国法制建设起到基础性作用的七部法律从雏形中完善了。

迄今为止,新中国的立法进程进入了“高速公路”。 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法、物权法……这些法律在亿万人民的期待和关注中层出不穷,他们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利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还运用详细的法律条、生动的榜样,将“法治”这个关键词作为13亿中国人的

在近40年后的今天,这样一组数字直观地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成果。 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1部和5项修正案,制定法律586部,法律解释25部,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254部,共计871部。 目前,我国现行比较有效的法律有267部,行政法规756部,地方性法规12000多部。

在40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那些法律的制定反映了时代的潮流,呼应了改革的方向吗? 那些法律的颁布引起了整个社会的热烈呼应吗?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还有不为人知的细节吗?

近日,《每日经济信息》(以下简称nbd )记者有幸担任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 采访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实务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等多位有重量级立法实务经验的人,在他们的叙述中,中国法治进步的历史就是这样生动

“最早的《证券法》为何不允许期权交易?民法制定为何“先零售后批发”?立法亲历者回忆40年立法进程”

nbd:经过一个月的准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刑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7部法律。 这被认为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的奇迹。 为什么这七部法律在短短三个月内就成功了? 当时,立法工作者在这些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中付出了那些艰苦的努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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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杨景宇(/S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从那时起,要把立法工作安排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题上。

根据全会的要求,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1979年2月17日至23日)同意中共中央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 80人组成,以彭真为主任,是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立法实务机构,规模之大、规格之高)

法制委员会成立后,做什么? 怎么做? 法制委员会是先虚后实,还是加快立法步伐? 在一次法委会全体会议上,有些委员建议法委会先搞虚构,先搞清楚是非,搞实际。 委员中实际上也有人不赞成这个意见,法委员会反问说这是清谈的“茶馆”吗?

因此,彭真先生确定,现在关心法,立法任务紧迫,我们必须抓紧工作,结合虚实,切合现实,在立法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

在确定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法委一成立,彭真立即委托王汉斌调动干部岗位,组织员工群体。 那年3月初,刚长了几个身子(王汉斌、项淳一、顾昂然、高西江等),已经77岁的彭真打头阵,接着晚上开始工作。

你要做什么? 我经常开始考虑想做的法律。 彭真主持了研究,并与其他领导人协商,明确了条件比较成熟,将率先抓住急需的7条法律。 其中,国家机关的基本法律有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组织法4部。 这四部法律都是以1954年人大制度正式建立时制定的现有法律为基础,总结了2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其进行了完全修订。 主要副本包括完整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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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改革了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体制,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然后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这是两部法典化的基本法律,起草事业本来就有一定的基础。 刑法草案1957年有第22稿,1963年有第33稿。 这次( 1979年)提出的刑法草案是以第33稿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的。 与刑法配套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此前多次修改原稿的基础上制定的。

最后是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 这是第一部以引进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为目的的对外开放法。 起草这项法律,在当时我国没有实践经验。 怎么办? 一是要打破以前流传下来的观念束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要有大致的规定,不能过于细致。 只有十五瓶。

从现在来看,可以说这部法律具有破冰的重要意义。 一是引入市场规律,在协议、合同、章程中规定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开办现代化公司制度,规定合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设立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三、引入知识产权概念,规定合资双方可以使用“工业产权”作为投资; 四、为设立外商独资公司打开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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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迈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基础意义重大的一步。 邓小平说,由此,“全国人民看到了严格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 这可不是小事啊! ”

nbd:1986年,全国人大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民法通则起草的全过程中,记忆中有新的故事和细节吗?

张春生: 民法通则从1979年到1986年,争论了7年。 那有两大争论点。 第一,是单独制定民法典,还是民法典与民法单行法并行“两步走”。 1979年10月2日成立民法小组,制定民法典,两年多后编写民法典第2稿。 但是,这篇稿子不能实施。 问题是改革才刚刚开始,经济方面的很多制度还很难落实,500多条条文的稿子大多沿用外国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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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所谓“批发到零售”,就是要逐一起草民法单行法。 专家表示,如果民法不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路径,中国民法至今仍是白纸一张。

之后,在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中,又发生了“对台戏”。 1985年12月4日,彭真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了民法通则座谈会。 这是立法实务会,也是学术交流会,很成功。

然后,12月18日,经济法研究会在广州召开会议,其宗旨是反对民法通则的制定。 有几个拿着原稿批判这个民法通则(草案)的身体。 他们主张“大经济法”的思想,也就是纵向和横向的经济联系,一切由经济法调整。

在普通人看来,北京的是“正统”,广州的是“干扰”。 但是,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领导人没有责怪过广州会议。 彭真同志说要研究他们(经济法学者)的意见,如果他们有合理的意见就会加以吸收。 也请经济法学家召开会议,提出意见。 另外,派项淳一和顾昂然到经济法学会会长顾明那里,登门征求意见,顾明在提出反对意见后,提出了000字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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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份意见书相比,法工委的同志写了一份研究报告。 报告书指出,民法通则首要处理横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国家和公司之间、企业广告主管机关和公司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也有属于行政法的)进行调整。 该报告向中央报告,也作了简报。 这是理性的明确,明确了“民法”和“经济法”的边界。 后来突然豁然开朗,起草民法通则的工作更完整了,于1986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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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分量很重,从法理上说,反复改革方向,引出平等民法基本上把经济方面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横向主体的经济交流从制度上脱离了行政管理,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改变了计划体制覆盖一切的局面。 这件事不可轻视。 实际上是为了走向市场经济而在法制上架起了桥。

nbd: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入90年代,规范市场主体和资本市场的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如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等。 这一系列法律从策划、制定到颁布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S2 ) )乔晓阳) )/S2 ) )改革开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只制定了有限的法律,很多行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无法进行的事情可以回顾。 这个时期的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多,通常没有法律障碍的问题。 那时,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往往是改革实践先行,立法任务规定和肯定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也为下一次改革留下越来越多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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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一时期的立法往往有一个阶段性的好处,就是建立制度后逐步向前推进。 那个时候我经常说立法“干净又好吃”。 “干净”是对现成经验的肯定,此外,该法体现了改革的方向,也具有时代性。 “好吃”是指口无遮拦,能够切实执行法律规定,不能无视实际,向形式和理论上的完美妥协。 必须结合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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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改革开放早期立法中首先建立制度空填补空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是基本经验。 1998年制定《证券法》,建立我国的证券制度,是典型的立法案例。 1990年我们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才刚刚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都是1990年创立的,但我们必须在1998年通过《证券法》,以当时的实践经验来看,并不能制定完整的法律。 为什么又要匆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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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一个索罗斯拆散了亚洲的证券市场,我们为了不让这些国际金融资本,也就是所谓的金融大鳄进入我们的a股市场,必须尽快制定法律,建立防火墙 因为,这个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对许多成熟的证券市场允许的事件我们是不允许的。 例如,不允许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融资融券活动等。 这在外国证券市场是常见的事件,但在我们1998年的法律中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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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证券市场还没有迅速发展到那个阶段,所以我们还不能玩也不能玩。 特别是如果没有那样的监管能力的话,搞不好会有金融风险。 所以,也体现出了当时立法正在逐步推进的优点。 1998年12月《证券法》通过后,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副本《我国证券法体现的几个重要概况》。 我说了九个大概,其中一个是阶段性大致。 2004年、2005年对《证券法》进行了两次撰改,此时释放了原本不被允许的事件。 这两年,《证券法》又进入了新的创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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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d:作为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2007年物权法通过了全国人大表决,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迄今为止,还观察到,物权法的立法经过了“马拉松”的常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草案进行了7次审议。 当时,物权法立法的焦点和难点体现在哪里? 立法工作者运用了什么样的智慧处理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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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 )胡康生(/S2 ) )“物权”是法律语言,口语中是财产权。 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打算使用物权概念,但当时从老百姓到领导干部都不习惯这句话。 因此,立法时表现为与财产全部权和财产全部权相关的财产权。

1986年至2007年,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普通法执行司法,法治观念得到提高。 这个时候,使用“物权”这个表达是有道理的。 改革生物权法的颁布,引发了与中国特色物权法的制定重复的改革的巨大争论。

当时,关于该法的制定争议很大,特别是平等保护物权的法治大体上关于是否应当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有“违宪说”、“非法财产合法说”、“合法财产非法说”、“模仿西方物权说”等。 为此,该法由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草案,第十届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进行了六次审议,提交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先后八次审议,审议次数多,立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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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是宪法规定的大体,必须正确理解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正确把握宪法遵守的大体。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平等、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遵循同样的规则,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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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多次重复农村改革,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好处,让农民吃“定心丸”。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为用益物权,不是合同上的权利。 这在法律效力上保障了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聘用、收益等基本权利,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物权法赋予农民长时间的承包权,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对承包地的调整和收益设置严格的限制,可以比较有效地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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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居民一般在意的住宅用地,由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每个城市居民都需要有安身立命的住宅用地,担心购买后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过了70年后,是否会影响住宅。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失效后自动继续,以消除业主的疑虑,保障城市居民长时间居住者有其房屋。

物权法的制定是党指导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典范。 2006年12月22日,按照党中央指示,中央统战部召开“物权法草案通报会”,向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2007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物权法草案视频报告会,说明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复印件,为代表大会审议做准备。 报告会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5个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分会场,共有约3100人出席。 物权法经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接受代表大会审议,共8次审议,审议次数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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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领导指示,立法部门首次面向对法律草案提出反对意见的同志听取意见物权法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中央政治局组织集体学习讲座,率先学习,推动物权法的实施。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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