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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备受各界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此次提请审议的二审开始,就此前讨论的纳入综合征税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能否享受一定程度的税负优惠进行了对比修订。

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部分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收入需要长时间智力投资,对税负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有为了体现量贩税、净所得征税的大致情况,建议在扣除必要费用的基础上计算收入额的。

为此,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第五条第二款编撰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所得减去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所得额减少70 %计算。 中选择另一种天花板类型。

但是,记者也注意到了。 从法律草案的条文来看,稿酬在纳税时可以享受“折扣”的待遇,但稿酬要扣除多少金额才能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要经过很多杂七杂八“烧脑”的计算。

我们假设文案从业者收到了1000元稿酬,根据草案条文,这意味着这1000元稿酬在纳税时首先( 1000-1000×20% ),也就是按800元计算。

但是,在这句话之后,他说:“其中,通过稿费获得的收入额将减少70%。 ”。 也就是说,稿酬纳税收入额将在800元的基础上持续减少,达到800元×70%,也就是560元。 这样一来,他的应纳税收入相当于原收入的56%。

从条文来看,稿酬收入确实受到较大的税负优惠,但许多文案从业者认为,这一规定太多太杂,难以理解。 并且,在8月29日的小组审议过程中,记者也观察到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持相同观点。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指出,草案关于稿费税收优惠的规定令人费解。 她在会议上这样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录用费所得,先说‘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所得额’,再说‘稿酬所得的所得额减少70%计算’。 因为我不擅长这个,所以是指先减少20%,再减少70%的意思吗?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也在发言中提出,但草案的规定还不清楚。 “我想我可以规定得更明确一点。 现在,对稿酬所得的规定,脑子必须有些弯曲。 上一句话中稿费收入扣除20%; 还有,如果说“将稿费所得的收入额减去70%”,就必须考虑按照谁的(哪个基数)减去70%。 我认为现在的规定不是特别明确。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军也表示:“这个表述确实不确定,所以建议在表述上写清楚。”

怎样在将相关条文原封不动地保存原文草案的基础上,使其更容易理解呢? 对此,出席小组审议的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简单简要的修订意见。

例如,吕彩霞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草案对‘稿酬所得’首先适用20%扣除,然后按70%扣除’计算。 我计算的话要按56%计税,但是法律建议直接规定稿酬所得按56%计算。 没那么麻烦”。

周敏在发言中建议,在法律中逐一规定如何纳税稿酬所得。 “建议将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分开规定,上文中只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规定以后应如何计算稿酬所得额。 稿酬所得收入额,不要分两个地方规定。 ”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税法涉稿费规定应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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