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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下午,《民法典各编(草案)》将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各篇》共有物权篇等6篇。

在物权编辑草案中,以物权法为基础,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整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了归属清晰、权责确定、保护严格、流动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制度。

记者在现场获悉,民法典的物权法草案与现行物权法相比加强了对建筑物所有者权利的保护。 例如,草案加强了业主共同管理共享部分的权利。 在实践中,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也没有利用外墙、电梯发布广告等营利行为。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享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享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业主权利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门槛”

此外,草案还将适当降低业主的决议门槛,以处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难以决议的问题。 草案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若干事项时,专有部分必须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必须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决定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筹措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变改建、重建所采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若干事项,参加投票的专有面积为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制定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订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章程,或者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录用和解聘),参加投票并与专有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进行投票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业主权利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门槛”

现行物权法七十六条第二款对此,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筹措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维修资金采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规定的若干事项,专有部分为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者,并经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者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专有部分必须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所有者,并经总人数过半数的所有者同意。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业主权利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门槛”

另外,草案还注意到共享部分带来的收益是业主共享的。 草案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利润,扣除合理价格后,属于业主共有。

标题:“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业主权利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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