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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表了《关于创新和完全促进绿色快速发展的价格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体系,充分反映供水价格,促进供水质量提高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体系,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到价格水平以上,将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价格和合理利润水平。

合理制定水价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水资源能否持续利用的大问题。 经过多年的供水价格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城市供水价格体系,但由于时代限制等相关原因,其价格体系还不完善,本届发改委将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供水价格体系。 那么,在充分反映供水价格、促进供水质量提高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落地后,居民用水价格、供水公司和非居民用水会受到哪些影响?

“居民用水价钱将逐步调至不低于价钱水平”

目前,我国现行城市供水定价机制的政策来源是1998年9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颁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价格、合理利润、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大致情况。 根据其第十一条的规定,供水公司合理利润的平均水平应当为净资产收益率的8%~10%。 具体效益水平由所在城市生活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其不同的资金来源明确。

“居民用水价钱将逐步调至不低于价钱水平”

e20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兼职教授傅涛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1998年版《方法》的制定有时代背景,当时的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供水系统的支出。 因此,其投资主体主要来自市场,同时政府给予这些供水公司8%~10%的利润空之间。 “但在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通货膨胀严重,资产收益率高,8%~10%的收益率是合理的。 之后,资产收益率下降,这个收益率就高了,但是没有调整。 这个《方法》已经执行了20年。 ”傅涛说,其实这个收益率此后无法达到,属于政策和实施严重分离的行业。

“居民用水价钱将逐步调至不低于价钱水平”

“1998年版的《方法》中缺少石油价格这样的价格联动机制。 我们有价格鉴定的相关意见方法,申请价格调整必须上报价格鉴定。 之后有价格听证会。 这中间有一个很长的周期,迟滞会持续一两年,对所有领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傅表示,如果供水价格上涨,公司受制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收益率低,没有价格联动机制,公共供水服务将堪忧。

“居民用水价钱将逐步调至不低于价钱水平”

“此次《意见》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价格、促进供水质量提高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 ”傅涛说。

《意见》确定地提出,建立充分反映供水价格、促进供水质量提高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到价格水平以上,将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价格和合理利润水平。 如果进一步加大特殊用水和非居住民用水的价格差,缺水地区两者的价格比大致在3:1以上。

傅涛解体表示,居民用水价格“不低于”、“不低于”,也就是至少要覆盖价格,但没有提到公司是否有一定的合理利润区间。 从居民的角度来说,理论上供水价格不会明显上涨,应该和现在的状况持平。 “这也体现了新时期以人民群众利益为中心的价格调整构想。 ”

对1998年的《办法》,《意见》只提到调整为“补偿价格,合理利润水平”,没有为公司提供确定数值的合理利润区间。

对此,傅涛认为,《意见》中强制规定了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节水是非常重要的方向,对于应对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的公司来说,其用水价格将会上涨,梯级水的价格将会进一步上涨。

对供水公司来说,其收益点越来越转向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 一是对以提供居民用水为主的公司有负面影响,利润减少;二是对以提供特殊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为主的公司有正面影响,利润增加。

傅涛表示,这只是发改委提出的“意见”,并未确定原“办法”就此废止,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 “要像油价一样建立合理及时的联动机制、及时合理的调节机制。 这对所有领域都是很大的利益。 ”

标题:“居民用水价钱将逐步调至不低于价钱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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