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74字,读完约4分钟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

国资委表示,36号令与年出台的《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办法》一起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公司国有资产规范运营、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目前公开的36号令全文中观察到,上市公司对国有股权的监管更加系统化,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系列相关规定综合集中。 监管也表现出了全面的优势,统一了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监管规则。

据记者观察,迄今为止,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若干事项,主要是2007年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行的《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 )等书

与36号令相比,记者发现,两个文件标题中的相关表现,从单纯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变更为更全面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

关于相关表现变化背后的深层含义,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分解称,19号令只限制股权转让行为,范围比较狭窄。

此次发布的36号令包括前期分散的一系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文件,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可兑换企业债券发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若干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若干事项的通知》 这次发表的文件,涵盖范围更广,更系统化。

“《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资监管呈现体系化、全覆盖局面”

另一方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表示,此次统一集中了原本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完全弥补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行为的类型,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提高了制度集中性和权威性,便于公司落实。

记者还发现,此次部门规章发布单位已从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个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个部门。

对此,不愿透露姓名的国有企业改革官员对记者表示,之前发布的19号令是,国资委下属的国有公司是第一对比。 此次发布机构加上财政部的目的是扩大统一监管范围,将财政部管理的国有公司也包括在内,预计未来国资委和财政部管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政策将统一。

记者也观察到,从36号令复印件中可以看出,一个重要特点是国家出资公司和国有股东在减持和增资方面的权限扩大。

例如,关于股权减少,36号令第12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持股比例可能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等三种情况发生时,国有股东应当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告上市公司的

关于股份的取得、出售,36号令第7条第4款规定,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取得、出售、协商受让、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等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无关的事项,部分由国家出资公司管理。

针对上述复印件,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亚玲评价称,36号令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授予公司内部管理和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募集转让等部分事项,使国家出资公司的经营决策越来越灵活。

目前,相关规定出台后,人们担心是否会出现国有股密集减持的现象。 对此,三部门答复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变动应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发布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不会大幅增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管理新闻系统监督管理国有股的波动过程,有助于统一把握国有股的波动节奏和力量,避免国有股的集中波动对股市造成冲击。

标题:“《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资监管呈现体系化、全覆盖局面”

地址:http://www.bjmxjjw.com.cn/bxxw/4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