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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李可愚经过记者的周程

经过陈星

12月22日上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在以往的首次审议期间,一些地方和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其产品向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并建议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修订草案第六条中增加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的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查包括: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投资企业等公司,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在当天下午的小组审议中,上述草案二审稿的第19条引起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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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这次常务委员会的刘玲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二审稿第19条结合草案第7条的规定,文案非常丰富。 但是,该法的主体80%是农民,对农民来说,第19条的文案非常深奥。 合作社出资时,很难让农民考虑投资是否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者。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是研究民营企业法律的人,也许无法理解后面对禁止条款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确定仅以投资为限承担所投公司债务”

刘玲详细地叙述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投资企业等公司”。 这句话很好理解。 “但不得成为对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真正的农民和其他老百姓不太清楚,但该法的效果在实施中没有争议,而且作为该法主体的农民一看就很明显。 所以,我建议明示这个条款。

“就像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一样,合作公司是一种,共同经营也是一部分,但农民并不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产生分歧。 发生争议,如果实际进行投资,将成为合作公司的出资人或合作公司的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时,有些人可能会明确比较有效,有些人可能会明确无效。 因此,建议法律委员会重新斟酌该条款,以条文列举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不可以的,如草案第37条的“董事、理事、管理者不得有以下行为”。第19条是否可以重新确定 ”刘玲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确定仅以投资为限承担所投公司债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也直言,第19条“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句话令人难以理解,提议将其改写为“只以投资为限,承担投资公司的债务”。

“投资的企业应该是一个法人,所以这个地方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担任其连带责任人。 如果仅限于接受以投资为限投资的公司的债务,那是非常确定的。 ”王明雯说。

标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确定仅以投资为限承担所投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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