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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亮点将带你先去看

1 .确认胎儿有遗产继承、赠与等权利

草案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保护胎儿利益,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没有生存,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身体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基本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赠与等权利,在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况下,需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将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0岁降低到6岁

草案十八条: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通常在相当于自己智力水平的范围内)享受权利。 以前的民法通则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草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度和认识能力的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必须接受监护,这一点由法律确定

草案第20条: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残疾或疾病等原因丧失认知能力或部分丧失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这意味着有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对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4 .法人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种

法人是拟制为法律的“人”,是旨在使各种组织容易享受法律权利的制度。 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各种各样的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颇多。

在这次的草案中,经过反复比较,我认为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应该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草案认为,这样的分类继承了民法通则在公司和公司以外进行分类的基本观点,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性,并且这样的分类也符合我国国情。

其中,非营利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非营利法人不得将其利益分配给其成员或者设立者。

5 .互联网虚拟财产、数据新闻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140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互联网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对象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新闻。

近年来,虚拟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但其法律性质还十分模糊。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快速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了互联网虚拟财产、数据新闻等新的民事权利对象。

6 .环境破坏者,新的民事责任是“修复生态环境”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第一:……( )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相比,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新的责任承担方法,不再像以前那样只需要赔偿。

7 .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到3年

时效是指旨在不促使权利人“睡在权利之上”行使权利的制度,一旦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在期限届满后,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交易方法和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普遍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两年权利行使期很短。 因此,此次草案被适当延长,从两年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

标题:“民法总则草案,这些将直接影响你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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