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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大”怎么开始? “立即执行死刑”如何适用? ——八问两高办理腐败案件的新司法解释

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记者将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最高法、最高检查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学者,帮助他们更快地阅读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

问一“贪污受贿的‘金额大’是怎么开始的?

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规定是确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常规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为三万元,这合理吗?

“衡量是否合理,必须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全面规定看。 ”最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记者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严厉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不等同于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贪污受贿的处罚点设置,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经过《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在此期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从1997年到2014年增加了约6.25倍,还需要适度提高五千元的行刑地点。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起步调至3万 对重罪犯可处比死缓更严厉的终身监禁”

“五千到三万,似乎有很大的提高。 但是,从1997年到2016年的近20年间,5000元的定罪额确实不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定罪数额的调整对贪污罪的实际处罚影响不大,也不会急剧缩小贪污罪的犯罪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赃款计略论罚”改为金额和情节两方面。 也就是说,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处以何种刑罚,既要看金额,也要看情节。 即使达不到金额标准,有一定重要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并按照相应的量刑文件处罚。

问:如何追究三万以下?

司法解释中,两罪“数额较大”的正常起点为3万元,对不足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不满3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确定规定,贪污、受贿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并且有司法解释规定较重情节的,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以无一定情节的3万元作为有罪的起点,还是有一定情节的时候1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将犯罪标准控制得很低,有助于强化“伸手必抓”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要落实党纪严格于国法、纪律在前的反腐败要求,必须实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联系。 “司法解释将笼统的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使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联系更加合理。 ”

三问:“立即执行死刑”如何判断?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 那么,贪污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断呢?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确定,死刑的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损失特别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法庭庭长裴显鼎表示:“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极少数犯罪特别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将坚决立即执行死刑。”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起步调至3万 对重罪犯可处比死缓更严厉的终身监禁”

鞖显鼎还表示,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且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有条件不执行死刑。 也就是说,在2年缓刑期间未故意犯罪的,根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贪污罪、受贿罪从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后,可以终身监禁的规定,但如何保证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有效的执行?

据鞖显鼎称,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通常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比通常的死缓要严格。 此次发表的司法解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确定了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

从体面上看,司法解释确定,死刑判决过多,按常规死缓判处较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确定终身监禁的,一二审作出死缓审判的,应当一起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

周光权说:“实际上,这种规定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不适用于因犯贪污罪而本来应该被死缓判处的人,以防止终身监禁的不正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由法院进行,并立即进行。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减刑、释放。”

问题5 :如何治愈“身边人”的腐败?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领导关系”敛财。 这个司法解释这么重要,所以不管理这种情况吗?

“这种情况确实是一部分领导干部受贿,回避法律的形式。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确定了相关定罪的处罚标准,使法律得以更好地实施。

他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特定相关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知悉而未归还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故意。” 也就是说,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是,如果“身边的人”知道利用其职权索取和收受财物,没有及时归还或者交出该财物,可以认定为有受贿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常常辩解说,只有‘身边的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才知道,并无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扫除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情况给予比较有效的打击。

()如果接受了那些“财物”就算是“受贿”吗?

贿赂的本质在于权力和金钱的交易。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 某行为人以低买卖高买卖交易的形式收受委托人的利益,某行为人以收受干股、联合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收受委托人的财产。 这些不是“贿赂”吗?

“根据刑法,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 因为,如何定义“贿赂”,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包括贿赂犯罪中的财产、货币、物品、财产利益。 财产好处包括住房装饰、债务减免等可兑换成货币的物质好处,以及会员服务、旅游等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好处。 后者的犯罪金额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展为“财产好处”,比较有效地应对“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作为商品销售的自身利益并支付费用”的情况,检察机关成功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q7 )为什么没有规定追逐逃跑的副本?

追捕逃犯、赃款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复制品,从案件侦查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 但是,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追捕逃亡的文案,是否会影响逃亡事业的开展?

万春表示,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因此其中只有一处与追踪者有关,“主动提出行贿事实对重大案件的追踪者、赃款的追踪者有重要意义”,“对重大案件的侦查有重要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逃逸问题已经有相关规定。 ”万春表示,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款的情况十分严重,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 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保。 这旨在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案轻追”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在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起步调至3万 对重罪犯可处比死缓更严厉的终身监禁”

八问:罚金刑的规定会被执行吗?

刑法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 处以多少罚款会使犯罪者经济上处于优势,也可以不处以“扣除罚款”而执行吗?

根据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二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财产。 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50万元以上犯罪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处以十万元以上犯罪金额的两倍以下罚款。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起步调至3万 对重罪犯可处比死缓更严厉的终身监禁”

“贪污贿赂犯罪是经济犯罪,对贪污型犯罪判处自由刑、罚款刑,可以使这类犯罪形成对比,发挥更好的处决效果。 ’我说了苗里有水。

标题:“贪污受贿“数额较大”起步调至3万 对重罪犯可处比死缓更严厉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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