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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第一份比较网络金融业规范性文件将公布。

上海证券记者独家报道,为了促进和规范人身保险企业网络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近日发出了《促进人身保险企业网络保险业务规范快速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企业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 人身保险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通过互联网完成推广和销售流程,确认参保意愿,完成网上支付。

本文件强调,保险企业应当以总企业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不得在保监会批准设立分企业的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不得超出合作机构的经营区域。

但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查认定为“网络销售专用产品”的,可以扩展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据此,“中小保险企业突破了地区间经营瓶颈,获得监管批准的‘网络销售专用产品’可以跨地区经营。 ”。 一家中小保险企业电销部相关负责人说。 到目前为止,根据以前流传下来的销售模式,如果组织不在某个地方有销售基地,就不能销售保险产品。

这本《意见征集稿》充分尊重了网络保险销售和以前流传下来的销售模式的差异。

根据以前流传的销售方法,保险销售人员不允许直接返回投保人那里。 但是,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模式中,这个“铁则”很死板。 《意见征集稿》第12条和第13条同意分别捐赠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的行为。

根据该文件,保险企业的网络保险业务可以赠送保险,也可以以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除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外,保险保险费以及赠送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价格,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险费的5%。 保险企业不得退还现金或以同样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文件还指出,鼓励保险企业网络保险业务通过技术升级、产品创新等途径快速发展符合《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时间储蓄型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这些产品,可以在定价使用的附加费用范围内以保险费优惠、赠送保险、提供与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形式进行促销,相关价格累计占相应保险产品保险费收入的10%

“首部网络金融规范性文件将出”

本文还继续强调对保险产品网络销售的严格监管,包括企业的推广和披露,以及风险合规管理。 并且要求客户拜访复印和标准化不低于其他渠道。

保监会强调,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时间储蓄型以外的保险产品,遵循审慎经营的大致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和价格管理。 保险企业经营分红保险、投资保险、万能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遵守产品推广和新闻披露的相关规定,不得单方面推进过去的业绩,不得违反约定的收益,也不得承担损失。

原文链接: finance.ifeng/a/0115/11472981 _0. shtml

标题:“首部网络金融规范性文件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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