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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胡健实习生杨瑞从北京出发

昨天( 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根据现行法第四十七条征收的土地原有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装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复印件。

草案第47条第1款的确定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制定合法、公正、公开的基本严格的程序,并给予公平的补偿。” 另外,草案要求“补偿资金不能执行的,不得批准征地实施”。

补偿复印件中,草案除了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装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3种补偿外,还从地上附着物中分别列举了住宅,追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宋大涵在证实草案时表示,从补偿看,原47条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因素,如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了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态势和各地不同情况。

国家发改委国土开发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肖金成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原来土地法案第47条的文案将农民的土地视为生产资料,并根据其收益征收,其实对农民来说,土地既是生产资料,也是保障资料,是他们从事的载体。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通常一亩地通常征收6万元以下的补偿,换算成每平方米的补偿只有约100元。

“当初规定的事情本身就很偏颇。 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失去土地后在收益、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长期真正保障农民的利益。 征地一定要和保障结合起来。 ’肖金成说,这些文案很大程度上照顾到了农民的利益,但一旦实施,作为征收地方的政府和使用地方的开发商,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境。 “上限取消后,土地价格将基于农民的录用和意愿,全部在市场上进行,土地价格将会上涨。 ”

“土地管理修法 公平补偿取代“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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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土地管理修法 公平补偿取代“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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