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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我国的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行,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这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图书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

草案指出,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并且草案确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草案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手续提出了确定的规范,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告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者进行保留审查,并在监测居住的公安机关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转移到社区矫正机构。

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暂时许可在监狱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监狱或者看守所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多年来,社区矫正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价为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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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16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 社区矫正法草案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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