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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对“僵尸公司”及产能公司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僵尸公司”和产能公司的债务积极稳妥处置,加快“僵尸公司”的清算,并

通知指出,处置范围包括“僵尸公司”和对产能公司的直接债务、批量债务、担保债务。

其中,对直接债务,通知要求分类处置。 具体来说,根据“僵尸公司”和除产能力公司的营业价值、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合并重组等方法直接分类处置债务。 对有清偿能力的除产能力公司积极提出清偿请求,切实防止恶意违约行为。

关于担保债务,通知可以自主协商处置。 公司和债权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公司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 其中,为除产能力公司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以根据除产能力占除产能力公司集团总生产能力的比例等因素部分解除。

另外,必须明确向“僵尸公司”和生产能力公司统一借款直接纳入债务处置。 关联公司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公司”和除产能力公司的资产或营业收入在公司集团的占有率、除产能力在公司集团总生产能力的占有率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由公司集团的一揽子债务实际用于“僵尸公司”和除产能力公司

关于具体处置流程,明确债务处置公司名单,通知其制定处置方案并实施。 其中,尚未明确“僵尸公司”和产能公司债务处置清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公布后三个月内明确首批清单。 为了明确后续处置公司的名单进行合理安排,大致必须在年底前完成所有处置工作。

需要观察的是,对于列入处置名单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而资产负债率持续升高的“僵尸公司”和破产能力公司,符合的按照加强国有公司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率要项监管公司名单 对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公司应当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标题:“11部门发文要求分类处置“僵尸公司”和去产能公司直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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