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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与大众创空之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期间以及无偿或租赁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采用的房地产、土地,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购置税的孵化对象进行孵化。

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新闻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通知,应在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之间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指出,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之间按照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保留房地产土地权属资料、房地产原资材料、房地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税务部门依法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另外,国家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之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公布; 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公布。

标题:“四部委:对科技公司孵化器等孵化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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