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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个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务,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对任何人明确犯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罪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审判要求的,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定罪的,都应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审判。

人民法院定罪的,对说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部案件的证据排除合理嫌疑,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符合审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优势的证据收集指导。 探索对杀人案件等重大案件的检查、侦查、识别、确定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制度。 完整的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聘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的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以酷刑、暴力、胁迫等非法途径收集的语言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的物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无法补正或者合理说明的,应当依法排除。

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通常必须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需要鉴定的话,必须马上送去检查。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核实。 所有证据必须妥善保管,并与案件一起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酷刑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录音录像讯问过程的全过程,同时录音录像全事件讯问过程的全过程。

探索在重大案件侦查结束前核查讯问合法性的制度。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检查是否存在酷刑、违法取证的情况,同时录音录像。 鉴定结果确定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情况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批准的依据。

““两高”等五部门:未经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不得明确有罪”

六、案件侦查结束前,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轻辩,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应无罪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核实。

七、完全补充侦查制度。 进一步确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诱惑和理论机制,确定补充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 对规范补充侦查行为,确不能查明的若干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证明理由。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两高”等五部门:未经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不得明确有罪”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前准备和法庭讯问、举证、举证。

九、完全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说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完全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向法庭出示诉讼证据,使案件事实大白。 所有说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依法保障为双方辩护的证据权利。 关于定罪量刑的证据,辩论双方有争议的,应当单独提出证据; 审前会议讨论的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的证言严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对因作证而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特别经费的划拨机制。 强制派证人上法庭的制度。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辩论意见向法庭发表。 法庭辩论必须以定罪和量刑为中心分别进行,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必须首先以量刑为中心进行。 法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十四、完善法庭判决制度,使审判结果在法庭上形成。 适用速审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民事诉讼附带案件外,一律在法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通常必须由法庭判决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渐提高了法庭的判决率。 规范定期判决制度。

十五、严格依法审判。 法院经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认定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根据嫌疑罪基本上依法宣判无罪。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建立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实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证据收集和询问、证据确认、辩护等权利,完全便利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机制。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或者串通证据,不得威胁、诱导证人作伪证,也不得采取阻碍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在审判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者单独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根据申请法律援助的实务机构和办事机构通知辩护实务机构。 对未履行通知或指派辩护职责的办事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琐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广泛制度化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程序和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及时审理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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