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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经过记者徐杰从北京出发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快速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全制经济成为改革的要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此外,被誉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为混合所有制的成功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有限企业董事局主席陈爱莲表示,混合全制公司将成为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冲突、企业成立繁琐、税法条款滞后、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等问题。 有必要迅速发展混合全制经济,尽快完善法律环境。

法律障碍

陈爱莲认为,迅速发展混合全制经济,目前不同的法律存在冲突。 引进外资时,存在外资公司法与《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引进外资适用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实施条例》的,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与《企业法》不一致。

而且,企业的设立很繁琐。 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等中央企业集团实行分企业管理体制,法人产权属于公司集团。 在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分企业作为投资股东与其他公司设立企业,合资企业的设立流程很繁琐。

在纳税方面,税法条款有所滞后。 根据现行税法,纳税人只以实物(包括材料、固定资产)出资的,应当视为同一销售缴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了公司设立合资企业出资的价格。

此外,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 根据现行刑法,保护国有公司资产安全的刑法保护条款很多。 例如,刑法第165至169条中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戚朋友非法牟利罪、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但非国有公司面对同样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刑法保护条款。

巩固法律体系

比较处理不同法律冲突的问题。 陈氏认为,必须完善《企业法》,废除外资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使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和无外资成分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法》,处理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和超国民待遇问题,为推进混合全制经济创造统一公平的法律环境

为了处理企业设立的麻烦问题,陈爱莲通过地方和部门立法、顶层设计、确定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国家级开放式股权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法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和方法,并分别授予企业为出资人的股东和非股权。

关于处理税法条款滞后的问题。 陈爱莲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出资,迅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免出资税,减轻公司出资价格。

此外,在处理刑法条款保护不平等问题上,陈爱莲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寻求平等时,法律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和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刑法如果不随势而变,向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保护,就会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快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标题:“陈爱莲:健全法律体系推动混合全部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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