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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比较生产、销售的疫苗是假药、劣质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罚款处罚力度。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

另外,对于各界关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三的审核进一步细化,规定补偿范围进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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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往的草案二审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增加处罚种类,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一些补充规定。

在加强违法行为处罚方面,草案三审查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假药的,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疫苗商品金额的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 超过了之前两次审查中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值得观察的是,三审稿加大了对假疫苗生产、销售负责人及负责人的罚款处罚力度。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的行政拘留。

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劣药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重要部门人员以及其他负责人, 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没收本单位所得收入,处以收入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可在五日内处分

“还敢生产销售假疫苗?最高罚款金额拟由30倍提至50倍,关联责任人终身禁入并可行政拘留”

此外,在草案第三次审查中,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疫苗生产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踪系统,正在集中追踪拆解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机构按规定提供追踪新闻 也要求家长依法不保证按时给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计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在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疫苗中,草案三审稿第90条规定,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托管孩子的单位、学校托管孩子时,入学时未按规定检查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孩子被发现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还敢生产销售假疫苗?最高罚款金额拟由30倍提至50倍,关联责任人终身禁入并可行政拘留”

接种者因疫苗异常反应而致残、死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实施后发生被接种者死亡、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不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此,部分常委委员、部门、专家、社会公众进一步确定了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提出了保障补偿费用的建议。

此次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提出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必须及时、平民、合理。 同时增加规定,保险范围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现实情况动态调整。 确定国务院规定的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这也将有助于避免由于地区快速发展的不均衡,不同省份之间的补偿产生较大的差异。

关于免疫规划接种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草案三审稿中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接种非免疫计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此外,草案三审稿中提出,国家鼓励以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接受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者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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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还敢生产销售假疫苗?最高罚款金额拟由30倍提至50倍,关联责任人终身禁入并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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